| 評二二八事件的政治判決書 在二二八事件過去七十二年之後,我終於有幸看到, 卅六年度訴字第302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這份歷史性文件塵封多年,在國民黨徹底失去政權之後, 被人啟封,才流傳於世。 判決書打印的日期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四月三日,證明 本案發生短短一個月又三天,就火速完成宣判,顯然它是一份為平息民憤,倉促完成的政治判決。 我們輕易找出判決書上許多疑點:
一、 判決書隱去四名「警察」,一位「密報」的「年籍資料」,可能是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嗎 ?
二、六名被告全是外省人引動「省籍情結」三、認定該被告於事先已有開槍之計畫與準備,甚為明 顯,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在被暴怒群眾追打的電 光石火之瞬間,29歲的傅學通竟能完成「開槍 殺人之計畫與準備」也真算是個人才了。 中國歷史上紹興師爺被稱為「刀筆吏」,可以在遣詞用字之間斷人生死,本案三位法官看來不遑多讓。 四、「被告傅學通故意殺人,葉得根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故意傷害人之身體,均屬罪無可逭」,「故置傅學 通於大辟,不謂慘酷」,「處葉得根以最高本刑加 重二分之一,猶有餘辜」,為平息民憤,而如此 詈罵為陳儀失政,成為代罪羔羊的兩位遠赴 外省工作的年輕人,也算是用心良苦吧 ! 五、「專賣局職員」、「警察」、「密報」、「私煙女 販」 的組合,生動反映當時台灣的政治經濟生態, 「專賣局職員」好像現在的「城管」,「警察」代 表公權力,「密報」是討好公權力的城狐社鼠, 「私煙女販」是社會最底層奮力求生的基層人民,在 戰爭剛結束時, 為家人討生活來拋頭露面,最能引人同情, 「專賣局職員」本不應該帶槍,卻有三位帶槍, 也是戰時體制的殘留,顯擺威風的作派,卻鑄成大錯, 被要求扛下所有責任,而獲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一件意外事件卻被法官視為「罪無可逭」,兩位剛考上 公務員的年輕人恐怕始料未及,後悔不已,看來 公務員這口飯也是不好吃的,也許在亂世還是當個 平頭百姓,能夠心安理得一點。 |
2020年1月31日 星期五
評二二八事件的政治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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