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全國醫界同胞書(三)
醫療倫理研討會心得報告書
今年(2011)三月二十七日,臺灣兒科醫學會在高雄醫學大學醫學院,
舉辦一場醫療倫理研討會,筆者報名前往參加。
會中邀請高雄地方法院庭長廖建瑜主講,藥物非仿單用途的法律責任,
廖庭長介紹完藥物非仿單用途的死亡案例與法院判決有罪的理由,及十四年前某大醫院因器材重複使用,致使四位病人感染瘧疾死亡的不幸案例,與法院判決該科主任主治醫師二位住院醫師有罪,其中某第一年住院醫師因不堪審訊壓力,而在三十歲生日前自殺身亡後,主持人長庚大學醫學院楊崑德教授邀請筆者提出問題。
該總醫院感染瘧疾死亡案例,各大媒體後續報導不多,因此住院醫師自殺身亡,筆者也是第一次聽聞,自然感到非常震驚,如果由案情過程觀察,檢查過程的注射筒、螺旋導管,健保不給付,醫院高層自己決定多次使用,這位住院醫師本身就是政策受害者,卻遭判刑,難怪有含冤受辱的感覺,卻走上自殺之途,價值三百元的拋棄式注射筒、螺旋導管,只因健保不給付,竟至損失四位病人與一位醫師的生命,令人不勝唏噓 !
但是筆者更關注的是,本案自始即是使用刑事偵查方式,因此一定經過多次調查庭傳訊,在這些傳訊過程,法官、檢察官是如何看待事件的本質?
廖建瑜庭長說明,醫療業務過失刑事判決,是因為法律界認為業務過失的本質相同,如果醫療業務過失不用刑事處罰,卡車司機的業務過失也要比照辦理,社會規範會大亂,醫療業務過失行為後果嚴重,法律界認為是準傷害行為,不宜使用民事判決。
聽完廖建瑜庭長說明,筆者明白此中關鍵,我們投身醫界的初衷,是因為醫療行為是救人行為,是一種高尚的天職,醫學倫理教育也常強調這一點,但是正式行醫之後,卻發現社會的評價是,醫療行為是一種賺錢行為,法律學界認為醫療行為是準傷害行為,醫療行為既然欠缺崇高性,醫療業務過失應用刑事處罰,也就是當然之舉,不必強辯。
但是醫療業務過失應用刑事處罰,真的是適當的處理模式嗎?
即使去除醫療行為的崇高性,與強調健保體制的廣義公務員本質,
醫療行為其實還是有一些特殊性,醫療行為內在須有鼓舞人心的動力。
醫療行為救死扶傷之際,須屏除政治、宗教、種族、文化、國籍、財富、地位的思考。事實上,救苦救難的宗教情操,才是醫療事業吸引後繼年輕學子的最大誘因。
如果法律學界把醫療行為貶低為準傷害行為,醫學倫理課程
還能教下去嗎 ? 醫學倫理教授還能用希波克拉底醫師誓詞,來感動
即將投入醫師生涯的年輕後輩嗎 ?
一、刑法處理醫療糾紛,違法違憲
郭正典醫師在十年前告訴我們:[全世界大概只有我國仍使用刑法處理醫療糾紛,其實這是違法違憲的。醫師、護士及醫療院所不能拒絕救治危急病人(醫師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法第四十三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六條),若急救病人時不幸發生事故導致醫療糾紛,司法機關常以刑法第二八四及二七六條業務過失致傷害或死亡的規定來追究醫護人員的刑責,這種作法因循已久,罔顧醫事人員的權益,也傷害了病人的權益。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第二十四條更規定:「因避免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因此,醫事人員依醫師法、醫療法及護理人員法對危急病人所做的急救措施,理應受刑法第二十一、二十二及二十四條的保障,不受刑法第二八四及二七六條的追訴,否則,一方面要醫事人員救治危急病人,另一方面又要他們為無法完全避免的疏失負起刑責,則醫師法、醫療法、護理人員法及刑法就有兩面夾殺,迫害醫事人員的嫌疑,且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也將成具文。即使不是急救行為,刑法第二十二條也有保障醫護人員的一般醫療業務免於刑法追訴的作用。]
本案為付出五位生命的重大案件,郭正典醫師的主張還成立嗎 ?
我們必須仔細分析本案的過程和後果,再做判斷。
判決書指出:[ 新型攝影機的注射筒、螺旋導管,健保不給付,放射線部主任張政彥為求節省成本、績效考量,未讓病人「一人一套」,每人每次更換注射筒、螺旋導管,管理機器的主治醫師藍功堯也未要求護理人員落實消毒,均違反「無菌觀念」的醫學最高指導原則。]
健保局為節約龐大醫療費用,採取統包計價方式,注射筒、螺旋導管等消耗性材料,不再另外付費,但是也不許可轉嫁給病人,主任張政彥為求節省成本,而違反「無菌觀念」的醫學最高指導原則。
該總醫院的院內文化,有階層分明的特性,雖然違反「無菌觀念」的醫學最高指導原則,卻也不願違反上級長官的命令。如果上級交待節省成本,下級只有依令而行,放棄自己的思考,當時副護理長勇敢向張政彥建言,卻遭怒目相向,種下悲劇之因。
主治醫師與住院醫師,其實是依令而行的執行業務人員,
尤其下午班住院醫師,不知上午班的經過,更難謂有何過失可言,卻遭一體起訴,接著就是長達十二年之久的訴訟過程。住院醫師賴仁怡,於事發兩年半、在她即將滿三十歲大關的前夕,疑因承受不了本案帶來的心理壓力,竟在家中注射藥物自殺身亡。
法官考量本案皆屬一時疏失,且醫院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日後再扣三人薪水抵付,因而宣告三位醫師緩刑。
郭正典醫師曾說: [ 動機的好壞是刑法論罪最重要的依據 ]
本案的動機為何 ? 本案並無動機可言,只是為求節省成本,而製造出的政策殺人悲劇,是體制之罪,而非個人之罪,但是代價極為慘重。
如果採取「醫療過失責任保險」,能使病人獲得高額賠償,社會應當尚可接受,在短期內,受害者家屬即早得到合理補償。但是現在法學界仍然不放棄
以刑事逼民事的作法,讓醫師因為害怕,而採取息事寧人,快速賠償。
對社會大眾而言,醫師因為害怕,而願意高額賠償,有利無害自然不會反對。
二、防衛型醫療自保手段就是全社會要付出的代價
郭正典醫師說明,為何現在基層醫師對危急病人不敢處理,直接轉診,醫學生視麻醉、外科、婦產科等高風險科別為畏途,因為: [頻繁的醫療糾紛已使醫師視麻醉、外科、婦產科等高風險科別為畏途,現在加上法界人士三不五時在媒體上抗議「醫醫相護」,要求多判醫師有罪,結果是高風險科別的醫師人力更加不足。醫界會拒絕處理危急病人及拒走高風險科別,難道不是那些濫用刑法卻口口聲聲為病人爭權益的人逼出來的?]
三、「醫療過失責任保險」無從建立使賠償遙遙無期
郭正典醫師說明:[ 我國用刑法解決醫療糾紛,最大的後遺症是「醫療過失責任保險」無從建立,因為保險公司要給付病人的,一定是醫師有過失且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的案件,然而根據我國法界目前的作法,只要醫師有過失,就有業務過失刑責,換言之,每件保險理賠案件背後都至少有一名醫師要被判刑。「醫療過失責任保險」將增加病家進行訴訟使醫師被判刑的機會,醫師怎會付保費支持?有這麼多醫師要被判刑,這麼大的社會成本,國家怎麼承受得了?沒有醫療過失刑責時,「醫療過失責任保險」才能使病人獲得高額賠償,但若不放棄醫療過失刑責,則發生醫療疏失後,醫師一定竭力掩蓋,以免被判刑,病人反而不易得到應得的補償。病人及家屬要的應該是補償,而不是醫師被判刑,我們為什麼要用不合情理的醫療過失刑責使「醫療過失責任保險」無法建立,讓病家無法獲得高額賠償呢?]
我國對重大刑事案件是採三級三審制,因此遷延時日可達十年至二十年,不能定讞,病人及家屬要不到應得的補償,卻沉陷於冗長的法律程序,醫病雙輸。
四、醫師救人和卡車司機撞人相提並論,褻瀆神聖救人行為的崇高目的
郭正典醫師說明: [法界人士常把卡車司機過失致路人於死和醫師過失致病人於死相提並論,認為若醫師過失致病人於死可以免除刑責,則卡車司機過失致路人於死也可以免除刑責。醫師過失致病人於死和卡車司機過失致路人於死粗看起來似無不同,都是在「執行業務」,其實兩者大不相同,最不同的地方是「動機」,醫師的動機是救人,卡車司機則否,而「動機」的良痞正是刑法論罪最重要的考量。醫師救人,只要有疏失就要判刑,則無人敢去救人,受傷害的絕對是病人。第二個不同處是醫師不去救人時病人可能會死,而卡車司機不去撞人時,路人絕不會死。第三個不同處是我國有法律強制醫師不得拒絕救治危急病人,卻沒有類似的法律強制司機一定要開車。如果法界及社會大眾真的認為醫師過失致病人於死和卡車司機過失致路人於死沒有不同,那為何不試著撤除醫師法及醫療法強制醫師救人的規定,以觀後效?將醫師救人和卡車司機撞人相提並論,這是對神聖救人行為最大的褻瀆。]
五、尚未發生醫療過失的醫事人員,都是刑事犯罪的未遂犯
郭正典醫師說明: [把醫師救人等同於卡車司機撞人其實還算好的,某地檢署的主任檢察官要升教授「醫事過失犯罪析論」,把醫療過失當成犯罪,把醫療行為當成準犯罪行為,這是對醫事人員救人行為更嚴重的污辱,因為尚未發生醫療過失的醫事人員都是刑事犯罪的未遂犯!多年來我們的法院判醫事人員有罪時,同時也判他們緩刑,不將他們關進牢裡去,如果法界對醫界的判刑真能判得心安理得,為何不乾脆將這些有「罪」的醫事人員統統關進牢裡去犯罪,也讓這個社會變成無醫村。醫事人員救人有過失時是犯罪,法官及律師誤判案情,毀人一生,卻沒有業務過失刑責,有人說這是因為法官和律師的業務性質,幾乎不可能發生致人於死或重傷的情形,其實這不過是自我卸責的說辭罷了,遠的不說,就拿最近轟動海內外的白曉燕綁票撕票案來說,是誰把林春生、高天民及陳進興三人判定為「監獄模範生」然後從監獄裡放出來,導致白曉燕、方保芳夫婦及文喻等人被殘酷地殺害,及十九位婦女被強暴的?命案及強暴案難道不是刑案?誰敢再說法官和律師的業務性質幾乎不可能發生致人於死或重傷的情形?放出白案三虎狼的人不須負刑責,原來是「刑不上大夫」的特權有以致之,請注意此處的大夫指的是法官、律師及典獄長,而不是醫師!]
六、醫療行為免受刑法追訴則有法律根據
郭正典醫師說明: [動機的好壞是刑法論罪最重要的依據,若不管一個人行事的動機如何,只要有過失就判刑,則無人敢救人,也有誤用刑法之嫌。用刑法阻卻醫師救人的意願,受害的將是病人,醫院拒收危急病人及醫師避走高風險科別,就是例證。醫師不能有刑法豁免權,這是毫無疑問的,但醫療行為免受刑法追訴則是有法律根據的,人與事不能混為一談。用刑責使急重症病人得不到應有的醫療,也使「醫事過失責任保險」無從建立,造成醫病雙輸,不僅愚蠢,兼且違法違憲,我們還要坐視這些違法違憲的醫療過失刑責,繼續荼毒我國的醫事人員及病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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